“一只平凡的小猪”过亿捐款引关注,幻方内部人士:是自愿捐款******
一则捐款信息让头部量化私募公司幻方量化在岁末年初火了一把。
1月9日晚间,幻方量化发布公告称,2022年度幻方量化共计向慈善机构捐赠2.2138亿元。除此以外,公司员工“一只平凡的小猪”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1.38亿元。以上合计3.5938亿元均已完成打款,将支持15家慈善机构的23个公益项目。
“过去的几年,幻方量化及员工每年拿出收入的相当一部分投入公益,回馈社会,累计捐赠超过 5.8 亿元。”幻方量化在公告中表示。
“均是自愿捐款。”一位幻方量化内部人士对记者说道。
捐款3.5938亿元是什么水平?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A股4901家上市公司中,对外有捐赠的公司为2892家,捐赠总额为54.76亿元,分上市公司来看,2022年上半年长江电力捐赠额2.71亿元居榜首,宝丰能源以2.5亿元紧随其后,伊利股份位列第三,捐赠额为2.17亿元。
而上述消息发布后,不少网友对“一只平凡的小猪”的真实身份十分好奇。一位业内人士猜测能一次性捐这么多钱“可能是老板或者股东”。幻方对此未作回应。
要知道2022年上半年非银金融行业共计捐赠1.65亿元,幻方量化员工“一只平凡的小猪”个人捐款金额据这一数字仅仅相差0.27亿元。
事实上,除幻方量化外,还有多家量化机构同样在慈善方面大举投入。比如鸣石基金资助了陕西省长武县巨家镇中心小学300名师生的计算机设备升级、支持了上海广慈残疾儿童福利院60余名残疾儿童的技能教育、上海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实验室建设和数理人才培养等。
但不少业内人士还是对幻方量化如此巨额的捐款数额感到惊异,“钱从哪里来”成了大家共同的关注焦点。
据上述幻方量化内部人士透露,目前幻方量化规模在600亿元左右。按照业内人士的计算,如果一年管理费在1%~2%之间,年收入大概在6~12亿元之间,即使刨掉给渠道的提成(一般20%),“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
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幻方量化近一年收益为12.26%,到目前为止的年化收益为18.05%。旗下共有502只基金。
近年来一些主观多头私募同样积极投身于公益事业。在2022年1月18日东方港湾2022年线上投资策略报告会中,公司人士表示截至当前时点,东方港湾向慈善机构、各类地方捐款累计已超人民币1.3亿元。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